青海司法案例:自媒体曝光消防施工质量问题被施工单位告上法庭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3-05 12:55:52点击:7068
原告天津市某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称:该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,具有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资质,在每一个工程中都是使用合格产品严格按照
标准进行安装作业。2018年1月19日,该公司在新浪网页面上发现微博名为随意*@30XXXXX(被告赵某某)的网民发帖,对原告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改造项目进行了违背事实的负面评论:“活儿干完了,钱也花了……真到火苗窜起时,这个水龙头只能瞪眼看着……”,并配有被告赵某某在施工现场拍的照片,其中包括原告安装的消防栓的照片,有企业名称、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字、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照片等。同时,大V号“奏*天津”(被告尹某某)、“哏*都微博(被告李某)”等进行了转发,此帖下面有很多评论,多是对原告企业的负面评论,对原告企业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,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,给原告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故起诉要求:1.三被告立即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;2.三被告给付原告公证费540元;3.三被告给付原告因此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0000元;4.三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。
被告赵某某辩称: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赵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在某小区看到本案原告已经完工的现场,发现消防栓安装朝向会影响正常使用。消防栓的出水口面向墙,与墙的距离很小,如果发生火灾,消防水带无法接上消防栓的注水口,就进行了拍照。该小区门卫人员表示施工已完毕,在该小区大门入口门柱上有公告牌显示施工时间。出于安全考虑,于当日对涉及的照片等进行发布。上述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,发布的照片和信息是事实,不存在侮辱诽谤贬损行为,不存在伪造散布虚假事实。小区公告牌上的信息是公开的,不属于隐私。发布微博是为了公共安全考虑,非一己之私。
被告尹某某辩称: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尹某某确实于2018年1月25日转发过被告赵某某的微博信息,但没有侵犯到原告的名誉权。转发是出于对消防公共安全的考虑,没有损害原告利益的主观动机。其对赵某某的微博内容没有进行编辑和更改,没有夸大贬损原告的行为。此帖下面的评论没有对原告企业的负面评论,均是对此次消防问题的评论。
被告李某未作答辩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7年,原告受托对天津市某公寓消防设施进行改造,于2017年12月竣工。本案所涉消防栓栓口系面向左侧墙面,背对水带。庭审过程中,原告提供了消防栓栓口可由左侧旋转至正面的视频,以证明案涉消防栓可与水带相连接。(点击了解可旋转消火栓)
2018年1月19日,被告赵某某在新浪网页面上发布微博,内容为“活儿干完了,钱也花了,真到火苗窜起时,这个水龙头只能瞪眼看着”的文字并配发施工现场和被告企业信息的图片,被告尹某某及被告李某均对该微博内容予以转发。
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 2019年8月11日作出(2019)津010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:驳回天津市某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案涉消防栓栓口确系面向左侧墙面,背对水带。二被告认为其栓口无法与水带相连,符合日常生活经验。原告虽主张案涉消防栓可旋转,但并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说明,易使社会公众造成误解。消防设施涉及公共安全,二被告发布及转发微博的行为,亦出于公共利益考虑,二被告的行为与恶意隐瞒真相、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诽谤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。原告主张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判定:自媒体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关心而发表批评性言论,不构成侵犯名誉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