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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既有建筑改造,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?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10-12 14:41:05点击:4070

信息摘要:


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?

解答: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:

  1.在办公楼、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、文化娱乐设施;

  2.文化、体育、教学、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;

  3.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;

  4.上述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,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。

另外,2023年8月1日执行的《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(试行)》也有相关规定:

  2.2.2 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既有建筑改造审批管理规则,且存在下列情况的既有建筑改造,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:

  1)科研建筑、办公建筑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、文化、健身等服务设施;

  2)文化、体育、教育、医疗建筑增设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;

  3)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,如:商店、超市、购物中心、专业卖场、综合商场、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商业建筑内,经营(服务)内容、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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